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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手机网页版官方入口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保卫处

发布日期:2010-10-13 来源:保卫处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内的建设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的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安全工作。
第四条 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1、组织宣传、执行消防法规和防火技术规范以及bob手机网页版官方入口 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制定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
2、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研究消除火险隐患的措施。
3、协助消防监督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4、配备、维护消防器材,建立防火档案。
5、组织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和训练。
6、协助校防火办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员,重点工程和规模较大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组织义务消防队。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和保卫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须在开工前15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报消防监督机关审批,同时送校防火办存档。
第七条 单栋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市消防局审批。单栋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及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工程,由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审批。
第八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工程的位置、建筑层数、面积、高度、施工工艺、方法和使用的材料。
2、生产、生活用火区(锅炉房、沥青锅、茶炉房、厨房等)位置。
3、各种临时建筑的位置、结构、防火间距和用途;
4、易燃、可燃材料的存放地点、堆垛体积等。
5、工地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的位置、管径,消防车道宽度和消防泵房的位置,供电线路架设方位及电压等。
6、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
第九条 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施工需要搭设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2、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违章作业。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
3、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建设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4、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5、冬季施工使用电热器,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重要工程和高层建筑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6、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禁止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作业。
7、未经施工现场消防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现场内住宿。
8、设置消防车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排足够的消防水源。
9、消防泵房应用非燃材料建造,并设在安全位置。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经消防监督机关、校防火办指出后,不按期整改的,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立即改进。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校防火办。

bob手机网页版官方入口 消防安全委员会

200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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