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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手机网页版官方入口 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保卫处

发布日期:2007-12-25 来源:保卫处
校发〔200785
为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创建和谐校园,确保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及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本校校园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与校园交通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管理、方便师生的原则,保障校园道路交通和车辆停放的有序、安全、畅通。
第三条 组织领导和机构设置
(一)学校成立“bob手机网页版官方入口 交通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安委会),校安委会由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任主任,学校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学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校安委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学校交通安全和校园交通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各院(系)、单位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并建立本单位交通安全组织。
(四)学校交通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校安委会每年度同各院(系)、单位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四条校安委会及校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参加上级交通安全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及时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校内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和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开展全校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进出校园车辆的检查、停泊、收费等管理;负责内部车证和临时车证的核发工作。
(四)负责整顿校内交通秩序,纠正在校园内发生的交通违规行为,协调处理校内轻微交通事故。
(五)负责学校机动车和专职驾驶员档案管理和交通安全文件材料存档工作。
(六)负责校内停车场、交通标志等设施的规划、设置、管理与维护。
(七)负责校内重大活动、重要时期交通安全工作的部署、车辆的指挥、疏导和停放工作。
(八)负责学校年度交通安全工作的总结评比以及对单位、个人的表彰和处罚。
(九)负责接待有关交通安全工作的上级检查和工作访问,协调处理有关交通安全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各院(系)、单位的职责
(一)认真落实北京市和学校的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经常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教育全员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二)积极参加学校召开的交通安全会议,及时传达文件,认真落实会议精神。
(三)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组织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协助学校做好本单位所属人员的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五)负责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和车辆安全检查工作。
(六)落实校安委会布置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校园道路、机动车辆管理
(一)学校公务机动车辆均应办理学校内部车证,本校教职工可以自愿为本人的机动车辆办理学校内部车证。内部车证由保卫处(校安委会办公室)核发,每年度更换一次。
(二)校内举行有外单位参加的会议或公务活动,需在校园内停放机动车辆的,应由主办单位提前报请保卫处(校安委会办公室)办理机动车辆临时出入证。
(三)因校内施工或短期工作的机动车辆,应由主管单位提前报请保卫处(校安委会办公室)办理机动车辆临时出入证,机动车辆持学校临时出入证按指定路线行驶和停放,出校门时所载物品须经门卫查验后方可放行。
(四)持有市委、市政府、公安部门和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等上级领导机关机动车证的车辆,经门卫核验后应准许出入校园。
(五)校本部教学区与家属区之间的隔离门限制一般机动车辆通行(但遇有警务、消防、救护等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时,应准许通行),对因工作需要或遇有学校重要活动确需车辆通行的,应由车辆所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学校办公室审核,由保卫处(校安委会办公室)核发专用通行证,专用通行证在校园及家属区通用,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六)未持有本规定第六条(一)、(二)、(三)、(四)、(五)款所述车证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均需由门卫登记准许后方可进入,并采取计时收费的方式进行管理。校外机动车辆原则上不得在校园内过夜停放。
(七)社会出租车辆原则上禁止进入北一区、北二区校园,特殊情况须经门卫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校本部和东校区允许载人社会出租车辆进入,送完人后应随即驶离校园。
(八)校园内禁止排气量在50cc(含)以上的摩托车驶入。
(九)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要自觉靠道路右侧、按交通标志和指定路线行驶,校内行驶速度最高时限为15公里,礼让行人;在遇有路口或进出校门时要减速行驶;不得逆行、抢行、强行超车。
(十)驶入校园的所有机动车辆都须在规定的停车场地或停车位停放,其他路段和场地禁止停放机动车。
(十一)机动车辆在校园内禁止鸣笛、试刹车、练车。校内禁止无照驾驶、非司机驾驶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十二)校园内的所有交通标志及交通设施(含护栏、隔离墩等)未经保卫处同意,不得随意挪动、损坏。
(十三)校本部教学区设立步行区,除警务、消防、救护、金融、邮政等特种车辆或学校重要活动外,禁止机动车通行。
步行区范围:东起主楼前广场,西至图书馆西小广场和三角地下沉广场;南起校园南路以北,北至校园北路以南的区域。周边均设有机动车禁止通行标志。
(十四)学校遇有重大或重要活动,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保卫处(校安委会办公室)可以在校园内采取临时交通管控措施。
第七条 非机动车、行人管理
(一)非机动车上路要保证车况良好,零配件等齐全有效,并自觉靠右侧行驶,禁止骑快车、抢行猛拐、追逐、扶肩并行等危险行驶行为。
(二)非机动车须停放在存车棚或指定地段,自觉将车摆放整齐,不准随意停放。
(三)对于在校园内长期停放且无法正常使用的废旧自行车以及其他废旧非机动车辆,由保卫处负责定期清理、收缴,统一进行处理。
(四)行人在校园内须走便道,无便道的路段要靠右侧行走。
(五)任何人均不准在车辆行驶的路上打闹或进行各类文体活动。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一)学校专职机动车驾驶员和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师生员工都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积极参加校安委会和本单位组织的交通安全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接受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
(二)所有驾驶员要熟悉并掌握基本的交通法规和交通常识;驾车上路后,要自觉遵守国家的交通法规及学校的交通管理规章制度。
(三)所有驾驶员均应在本院(系)、本部门登记备案;其中专职驾驶员还要在校安委会登记备案。
第九条 教育与处罚
(一)保卫处(校安委会办公室)统一核发的机动车内部车证是机动车出入校门的凭证,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冒、涂改或挪借他车使用。凡仿冒、涂改或挪借他车使用的,一经发现,学校将予以没收,对其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二)对于驶入校园未按指定路线行驶或乱停、乱放的机动车辆,学校保卫人员、保安人员和交通管理人员有权予以纠正。本校人员年度内第一次违规时,通知当事人,并在校园网上公布车号;第二次违规时,教育当事人,在校园网上公布车号,并向当事人所在单位通报;第三次违规时,批评当事人,在校园网上公布车号,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并在年终的安全稳定达标验收时扣减单位分数;第四次及以上违规,没收车证,进入校园计时收费。
(三)校外人员驾驶机动车在校园内违规,应由学校保卫人员、保安人员和交通管理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多次违规或不服从依法依规管理的,将登记车辆牌号,拒绝其车辆进入校园。
(四)我校专职、非专职机动车驾驶员,因交通违法(以接到交通违法通知书为准),除本人要接受交通管理部门追究的交通违法责任外,还必须承担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的交通安全责任罚款,并接受校安委会的安全教育和处罚。
(五)我校专职、非专职机动车驾驶员,因交通违法,发生重大甲方责任交通事故,除要接受市、区交管部门处罚和责任处理外,学校还将在全校范围内对责任人所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责任人和所属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六)私自移动或故意损毁校园内交通标志及设施的,当事人须承担将其恢复原状的费用。损坏交通标志及设施的,须照价赔偿。
第十条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将交通安全管理列入安全稳定达标项目之一,年终统一进行达标验收、总结评比,凡被评为先进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学校家属区交通管理办法由后勤集团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11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bob手机网页版官方入口 交通管理规定》(校字〔2004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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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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