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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手机网页版官方入口 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学校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6-09-27 来源:学校办公室

bob手机网页版官方入口 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以及师生关系,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构建和谐校园,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北京市《信访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我校师生员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我校或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和请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由我校处理的活动。采用上述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请求的师生员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称信访人。

第三条 我校信访工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设立信访办公室(挂靠学校办公室),负责接收、接待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信访的来电、来函和来访;协调、督促和检查各院系、各单位信访事项的落实。

第五条 学校建立信访联席会议制度,由校主管领导负责牵头召集相关单位领导参加,协调解决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

第六条 设立校领导接待日,由学校领导接待来访师生员工,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处理群众反映集中、涉及面广或者各院系、各单位处理难度大的信访事项(《bob手机网页版官方入口 校领导接待日组织工作细则》附后)。

第七条 各院系、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信访工作责任人,负责处理涉及本院系、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信访事项,同时明确一名办公室工作人员兼职负责具体受理来信、来访事宜。

第二章 信访请求的提出

第八条 信访人可就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管理、后勤等各项工作以及其他属于各院系、各单位和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各院系、各单位和学校提出信访。

第九条 对于学校职责范围以外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或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的投诉请求学校不予受理。
对涉及违法、违纪等的举报,应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基本事实、理由、明确的请求。
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

第十一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或请求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请求的,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北京市《信访条例》的规定,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第十二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信访为由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
(二)以信访为由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会场,影响学校正常秩序;
(三)以信访为由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或者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
(四)携带危险品或可利用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进入接待场所;
(五)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学校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信访人不听劝阻,干扰和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学校保卫处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行政规定的,学校保卫处将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与督办

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后,各院系、各单位或学校信访办公室应当予以登记,并根据信访人所提请求给予答复是否受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

第十五条 各院系、各单位以及学校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理,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
对信访人的合理要求,各院系、各单位以及学校信访办公室应及时给予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讲清道理,做好解释工作;对于要求不合理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所受理信访事项中涉及多个职能部门需共同协调解决的,由单位党政领导向分管或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请示汇报,由校领导负责协调有关单位解决,必要时通过信访联席会议的形式研究解决。负责首次接访的单位为牵头单位。

第十七条 实行主管领导包案负责制度。信访办公室受理群众信访件后登记并填写《bob手机网页版官方入口 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单》呈送校主管领导批阅签发后转送有关单位办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签发的校主管领导,要负责该信访事项的全程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将校主管领导签批的信访件转呈相关院系或职能部门。各单位在接办信访办公室转办的信访事项后,要责成专人负责接待和处理相关信访事宜,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信访办公室批转的上级领导机关重要来信来访问题,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处理。

第十九条 实行信访处理结果回复制度。对经过校领导批示由学校信访办公室转送来的信访件,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对于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性问题,原则上1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或回复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校主管领导,经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及时回复信访人。同时将回复结果以书面形式送学校信访办公室备案。
对于有特殊原因处理难度较大或涉及其他单位需要共同协调解决的信访件的回复,10个工作日之内尚未办结的,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多不得超过60日。
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属极特殊信访的回复,或在假期中提出投诉请求的信访回复,在60日内仍未办结,根据情况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经校长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并同时告知信访人延长理由。

第二十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信访事项的督办工作。各单位在收到学校信访办公室转送的信访事项后,应及时给予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由信访办公室向其单位下达“督办单”限期结案,无特殊原因在超过规定结案期限未能办结的,将视情况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上级行政机关复查、复核尚未提出复查、复核意见期间,信访人无新问题和理由仍然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重复提出投诉请求的,学校不再受理。
上级行政机关做出复查、复核意见后,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重复提出投诉请求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对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北京市《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二)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的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迟报、瞒报、谎报的。
(四)其他违反信访规定、纪律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bob手机网页版官方入口 校领导接待日组织工作细则

为规范校领导接待教职工、学生来访工作,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学校设立校领导接待日,负责接待我校师生员工的来访。学校信访办公室在每学期初印发《校领导接待教职工、学生来访工作日程安排》,各院系、各单位要在本单位公告栏内张贴公布。

二、教职工和学生来访原则上实行“预约制”。信访工作办公室根据预约来访人反映的问题整理来访事项并呈送负责本周接待日的校领导阅示。

三、实行有关单位领导陪同校领导接待来访制度。为便于在校领导接待日与来访者进行相关政策的解释和沟通,同时根据领导指示落实相关问题,有关单位领导要陪同校领导接待来访人员。
根据校领导的意见,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将来访问题通知需要参加陪访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陪访接待单位负责人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按时参加校领导接待日。

四、陪访接待单位领导要认真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就相关政策问题做出解答和说明;同时根据校领导的指示意见,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报送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由陪访接待单位领导负责回复来访者。同时,将回复意见送学校信访办公室备案。

五、在校领导接待日,当日负责接待的校领导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于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要负责包案处理;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不在其分管范围内的,在首次接待来访后,将来访记录转交信访办公室,由信访办公室根据其来访反映的问题转呈校主管领导实行包案处理。

六、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如涉及多部门需共同协调解决的,由接待日校领导负责召集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研究解决,并由接待日校领导指示主办单位按规定回复来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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